為何「自作孽,不可逭」?
原文出自《尚書》:「天作孽,猶可違;自作孽,不可逭。」意思指上天降下的災害,我們或者可以避開;但自己造成的罪孽,則必定招致報應。自己做的錯事,始終都由自己承擔。以下故事或可啟發:
清初有一富家子弟,因受損友引誘,沉醉於聲色犬馬,沒幾年便耗盡家財,得病早逝。臨終前他向妻子哭訴:「我受損友及女子迷惑,淪喪至此,到了陰間一定告狀!」過了半年,示夢對妻子說:「我沒有勝訴,冥官表示花間女子早已拋棄廉恥,依靠聲色之事來謀生。她們誘人謀財,如虎豹吃人、巨鯨吞船;但人不入山及航海,虎豹及巨鯨又怎能害人?只能怪自己去親近她們,一切都是咎由自取。至於那些損友明顯設陷阱害人,好比懸餌釣魚,魚不上鉤絕不罷休。因此,陽間有明確的刑律,而陰間有報應,那些人想逃也逃不掉。」
我們做錯事不可全部推諉於人,古人每日「三省吾身」,就是要反思自己有否做得不足或做錯了事,而不是每天在數算人家的不是。待災禍臨頭,無論我們百般辯解,罪孽也不會脫身,都是自作自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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