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9月23日 星期六

百姓不堪,起為寇賊,釁咎發聞,寘于叢棘,虧君上之明,益刑書之煩。

人民忍受不了,於是造反起事而成為盜賊。社會上出現各種暴動罪行,便將他們關進牢獄,這不但有損在上者的管治能力,也增加了施法的壓力。聖人指出,因為貪念和嗔恨而作惡犯案,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。不過,如果是政治不清明而逼使人民放下沉默,反抗政權,或作亂以抒發不滿,這就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了。《道德經》曰:「若使民常畏死,而為奇者,吾得執而殺之,孰敢?」如果人民真的害怕刑法,對於鬧事的人,我們只要把他抓來行刑,誰還敢再搞事呢?但這真的解決問題了嗎?沒有人喜歡犯罪受刑,但當群眾都選擇「鬧事」,在上者能不敲響警鐘嗎?古代君王凡遇異象,必下詔罪己,這種謙虛自省的德行今日還存在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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